管理制度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陕商院〔2014〕184号)

发布时间:2023-02-10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加强教育教学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教改教研课题)及管理,必须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努力遵循教育教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校级教改教研课题面向全校的教职员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教改教研课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管,教务处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领导负责本单位承担课题的管理。

第二章课题立项

第五条校级教改教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立项范围如下:

申报项目必须是有关高等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内容,包括在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在教书育人、从严治学、加强基础、注重实践、培养能力、因材施教、提高质量、全面发展方面的研究;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和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的探索;在调整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评估、治理教学环境、树立良好学风和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探索与实践。重点研究民办院校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教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影响民办院校教育发展、质量提高的难点问题,力求有所创新和突破。对具有学校特色的项目将给予重点扶持。确立项目必须在弄清教学成果内涵的基础上进行,既要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又要考虑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改革实际以及成果使用推广价值。

第六条课题申报人必须是该研究课题的实际主持人,原则上应由我校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每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在研课题主持人原则上不能申报新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与主要参与者一般限定在5人以内。

第七条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由教务处组织。课题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立项申报书》,申报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教务处从校级立项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课题中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课题申报省部级或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申报课题须经学校教改教研课题评审专家组评审才能立项,申报课题的评审工作由教务处主持。

第十条校级教改教研课题立项申报书由教务处汇总,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学校教改教研课题评审专家组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课题评审采取小型会议方式。由学校评审专家组对申请课题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立项课题。

第十二条学校教改教研课题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课题由教学院长审批,学校公布,教务处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十三条省部级、国家级的教改教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时间,视上级部门的具体安排而定。申请课题由教务处审核、汇总,送院长审批后上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教改教研课题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1.以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实际课题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2.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3.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有一定的研究能力,熟悉相关学科的教学规律,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具备按研究计划完成该课题的条件。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接到教务处下达的立项通知后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立项手续,签订《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书》,立项书经学校和课题负责人签字(章)后生效,由教务处、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七条校级项目配套经费一般为3000-5000元。课题立项拨付50%,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50%。

第十八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研究计划和《课题立项书》完成年度研究计划,或者课题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停拨后续经费。课题负责人及参与者两年内不能参加校级教改教研课题的申报。

第十九条获得省部级、国家级立项的一般教研课题,学校按省部级、国家级划拨经费标准1:1比例配套经费支持。省部级、国家级重点项目,学校按省部级、国家级划拨经费标准1:2比例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在教务处的监督和财务处的指导下,按计划和有关规定自主支配课题经费。

第二十一条课题的评审、验收、鉴定费用一般从课题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课题实施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三条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需要变更负责人的,由所在单位开具课题负责人变更证明,报送项目批准部门审批。未经同意,擅自变更课题主持人,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教改教研课题实行年度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进度、质量、经费使用情况等,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各课题组应按要求填报书面的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和中期报告一式三份。省部级、国家级教改教研课题的进展检查,由教务处按上级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查课题工作进展情况后,决定是否拨付后续研究经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和中期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课题,暂缓拨付经费。

第二十六条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内部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教务处对课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定期进行抽查,通报课题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研究计划如有变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项目批准部门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研究单位;

5.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6延期一年以上;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获批省部级、国家级教改教研课题的研究计划有变更的,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九条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至2年。课题完成后由教务处负责办理验收结题。验收结题材料应包括: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结题报告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研究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所有结题材料一式三份。

第三十条教务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相关教改教研课题进行鉴定。参与鉴定或者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组对课题的评审结果形成书面鉴定意见。学校视专家组鉴定意见对课题作出结题等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1. 研究成果必须在起始日期之后;

2. 研究论文内容须与研究目标一致,必须是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

3. 实施(设计)方案、报告等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三十二条对按照要求完成并获得教学成果奖的课题,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作为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课题,学校将终止资助,并追究课题负责人及有关单位的责任。三年内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提出的教研课题立项申请。

第三十四条校级教改教研课题的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一般一年1次。

第三十五条省部级、国家级教改教研课题鉴定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其他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