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学工作规范(陕商院〔2013〕140号)

发布时间:2023-02-10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各二级教学单位,全体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以及教学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并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和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依据《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管理办法》对人才培养方案工作进行管理。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高等教育、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每位任课教师应熟悉与所讲授课程相关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了解本门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厘清与先修课程、后续课程的知识逻辑关系,明确课程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课程标准与教材

第七条 课程标准是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性质和任务而规定本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范围的基本纲要。课程标准要努力贯彻先进的教育理念,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优化,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整。

第八条 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所有课程,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制订课程标准,没有课程标准的课程(包括选修课)不允许开课。

第九条 课程标准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按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关于制订课程课程标准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十条 课程标准由二级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系(教研室)主任主持制订、审核,各二级教学单位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教师可在课程标准规定范围内,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任何个人不得在教学过程中随意改动课程标准规定的基本内容,若需改动,须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二级教学单位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材是依据课程标准选定的主要教学参考书。高质量的教材是高水平课堂教学的重要保障。各二级教学单位应组织教研室认真研究课程标准,选择与课程标准相适应的优秀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第十三条 教材的选用及编写按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材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师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总量和规定的生师比要求,确定学校教学编制,分别制定不同性质、不同类别课程的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保证教师数量与结构满足教学需要。

第十五条 师德要求

1.师德是教师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该遵守的社会公共道德,是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师必须具备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具有高尚情操、渊博学识和人格魅力的教师,会对其学生产生终生的影响;

2.职业性质决定了教师必须热爱祖国、热爱学生,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主动承担教学任务,钻研教学,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严谨治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3.选择教师应该首先考察教师的师德水平。

第十六条 教师培训

1.学校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以适应教学需要。学校采取以在职与脱产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在职为主,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意引进和遴选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2.学校对每年新进青年教师进行岗前培训,侧重师德、基本教学规范教育,以及教学能力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十七条 任课资格

1.专任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

2.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应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主讲教师对所开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及其教学质量全面负责。新承担主讲任务的青年教师,必须具有担任助教的经历并通过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3.从校外聘请的兼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请前,相关二级教学单位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入职手续,批准后,落实教学任务并按自有教师同等标准进行考核。

第五章 开课条件

第十八条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教师任职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原则上应具备一至两年的助教经历;

2.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所开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明确所开设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位置以及对实现培养目标的作用;

3.熟悉教材内容,认真备课,提交至少二分之一课时的教案或讲稿(多媒体课件)。有习题和实验的课程,应完成至少二分之一的课程的习题解答和全部实验试做任务;

4.根据课程标准要求,提交学期授课计划运行表。

第十九条 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已开课程经课程所属二级教学单位评价,考核结论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2.熟悉新课程课程标准,对教学内容有较系统的研究;

3.完成至少二分之一课时的教案或讲稿或多媒体课件;

4.经课程所属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试讲考核达到开课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初次担任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每学期只能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其他教师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不能超过三门。

第六章 授课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接到授课任务后,应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编制授课计划。授课计划包括课程基本信息、所选教材、教材处理、参考书、考核方式、成绩评定及教学进度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授课计划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由二级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审定后,一式三份,一份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和二级教学单位各存一份。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应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授课计划一经公布要严格遵守,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由任课教师报系(教研室)及二级教学单位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告知学生。

第七章 课前准备

第二十四条 备课是最重要的课前准备,备好课是完成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的基本保证。任课教师在授课前要了解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厘清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处理好与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同时要了解所授课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教研室要组织教师“说课”,督促和交流对所开课程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在深入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学生的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设计好教学方案或写出讲稿。做到备内容、备教法、备学生。讲授同一门课程的教师,提倡适当的集体备课,相互学习、取长补短、集思广益、共同提高。

第二十五条 教师备课要善于使用教材,应根据课程标准要求广泛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博采各教学参考书之长,做到择善而用。同时,要注意反映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鼓励教师结合教学需要将本学科正在研究尚未结论的热点问题引入课堂。

第二十六条 教师授课都应有书面教学方案,教学方案的详简可因任课教师的资历有所不同。年轻教师和开新课教师的教案应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有较详细的体现。一般应包括:教学目的,教学方法,教学进程,重难点分析,课堂提问,教学手段,课后作业及预习等要素。

第二十七条 教师上课需要多媒体教学设备及其它教具的必须提前做好准备。

第八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八条 课堂讲授

1.教学态度:尊重学生、治学严谨、热情投入、精神饱满;

2.教学内容:目标明确、进度适宜,观点正确、表达清晰,内容充实、重点突出,注意介绍本学科最新研究和发展动态;

3.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善于启发思维,实现师生互动、课堂气氛活跃,能有效利用各种教学媒体;

4.教学效果: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目标和基本要求得到实现,多数学生理解和掌握了教学内容,学生相关能力得到培养和提高;

教师要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并及时调整授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协调一致、教学相长。

第二十九条 课堂讨论

1.课堂讨论是学生在授课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讨论进行学习的教学方式。其目的是使学生拓宽和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启发学生思维,培养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及口头表达能力;

2.教师根据教学要求,精心编撰具有启发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题目应于讨论课前发给学生,并指定参考书目,以便学生有较充足的时间准备;

3.教师要组织好课堂讨论,并参加讨论的全过程,引导和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

4.讨论结束后,教师要抓住讨论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争论的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做好对学生的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学生平时成绩。

第九章 辅导答疑

第三十条 辅导答疑是对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与学生课后自学紧密结合的辅助教学环节,其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三十一条 辅导答疑应根据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安排。教师要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存在的疑难问题,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认真做好答疑前的准备工作。可采取集体辅导、个别辅导以及网上在线答疑等方式进行。鼓励学习优秀的学生不断钻研,达到更高要求;对学习吃力的学生要给予耐心辅导,使其掌握课程内容,完成学习任务。教师要注意整理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教学。

第十章 作业及批改

第三十二条 布置课外作业的目的在于训练学生思维,培养实际运算、分析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巩固和扩展学习成果,是教学的必要环节。通过批改作业,教师可以及时掌握学生学习情况,纠正学习中错误,督促学生认真学习,提高教学效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标准、授课计划和学生实际情况布置作业。课外作业应在教学过程中尽量均匀分布,作业题目要恰当,分量和难易程度要适中。文科要指定课外阅读书目,要求学生撰写读书笔记、课程论文等。理工科要注重对学生解题、运算、论证、实验(实践)等能力的训练。

第三十四条 作业批改要及时、认真,不能只给结论,要明确指出作业中存在的不足和错误,并适时进行作业讲评。

第三十五条 每次布置的作业原则上应全收全改,对作业量大平行班多的基础课可适当减少批改量,每次可批改不少于50%的学生作业。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作业布置情况应在学期授课计划中列出,系(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以及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出评定,并列入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系(教研室)主任批改作业的情况,由二级教学单位领导检查评定。

第三十七条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记入平时成绩,作为学习过程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量1/3的学生,教师应按课程成绩考核规定取消其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一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八条 实验

1.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应有独立的实验课程标准。列入理论课中的实验教学内容,在理论课课程标准中应明确列出相应的实验项目和教学要求;

2.实验课教师在上课前应按课程标准要求编制授课计划,准备好实验教材或编写出实验讲义(指导书),并严格按课程标准要求和授课计划授课;

3.实验课前,所有实验项目均应经过指导教师试做,通过分析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要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4.学生在做实验之前,要按照教师的要求进行预习。实验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进行实验;

5.实验课教师在学生动手操作之前,要向学生讲清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仪器性能、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安全要求等,在实验过程中要巡回检查指导,要求每个学生亲自动手,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观测现象,分析实验结果,注意安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整理好实验仪器设备,搞好场地卫生,并做登记,经教师检查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6.实验完成后,学生要认真撰写实验报告,教师应认真批改,并给出评定等级。对无故缺做实验、无故未完成实验报告数达1/3以上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九条 实习 实训 社会实践

1.实习、实训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检验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实践是学生了解社会、培养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有效方法,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是与理论教学同样重要的教育教学活动;

2.实习前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制定实习指导工作计划。实习指导教师应依据实习课程标准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规定。实习中专业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配合企业指导教师及时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3.对实习学生要加强安全教育,实习带队教师、指导教师要坚守岗位,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各二级教学单位和学校汇报;

4.规范实习考核,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作业、报告、总结进行全面考评,给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二章 课程考核

第四十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第四十一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类。考试方法为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答辩、现场操作等多种形式,要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命题是考试的关键环节,命题要以课程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等类别,既要能考察学生知识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综合分析和应用能力。

第四十三条 每学期所有考试课程均同时出A、B两套试题(卷),两套试题(卷)的试题不得重复,题型、试题量和难易程度基本相同,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期末考试时从A、B卷中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卷,另一套作为补考试卷。

第四十四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安排各教研室认真批阅试卷,公共课及同课头的专业课应采取集体阅卷方式阅卷,各系(教研室)主任组织试卷复查,确保评分和核分无误。所有考试课程应在考试结束三天内完成评卷和成绩登录工作,成绩单在网上管理系统录入、提交后,打印签名。成绩提交后如有错漏,须由任课教师提出更正申请,经二级教学单位审核签字后,由教务处统一更正。

第四十五条 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分别按0.6和0.4的权重综合评定。要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有实验课的理论课程,理论和实验的考核比例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并在学期授课计划中注明。

第四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对试卷的自查自评制度。教学评估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试卷及成绩评定工作进行专项评估。

第四十七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作业、实验实习、课堂提问、课堂讨论、专题报告等平时或阶段性测验以及学生平时学习态度等综合评定。期末考核应安排在课程最后一次课进行。

第十三章 课程档案

第四十八条 课程档案是重要的教学文件资料,凡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每门课程都必须建立课程档案。

第四十九条 每门课程设立单独的档案盒,归档的内容包括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实验报告样本、考试试卷和试卷分析、课程教学总结及质量分析、电子课件等。

第五十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课程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校学习最后阶段的综合性实践环节,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工程设计方法和科学研究方法基本训练有重要作用。

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根据各自特点及培养目标选择毕业设计(论文)具体形式,并明确列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鼓励选聘企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参与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能超过六名。

第五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选择能使学生所学知识得到比较全面的应用,能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题目。选题要因材施教,考虑学生的可接受性,题目不宜过大,份量适当,并确保一人一题。

第五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经系主任审核,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下达给学生。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撰写的开题报告。在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撰写质量,及时给与指导。要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意加强学生学术道德、科研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论文不做具体修改,只提出指导性修改意见。

第五十六条 评阅、答辩、成绩评定

1.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论文,提出评审意见及成绩评定等级,并签署是否同意学生参加答辩的意见;

2.同专业的评阅教师按要求进行认真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写出评语并提出成绩等级交答辩小组;

3.各二级学院组织答辩小组,设计答辩问题,主持答辩会,详细记录答辩会过程,确定答辩成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将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环节所给出的三个成绩按权重综合评定出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报二级学院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成绩。

第十五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七条 全校各单位都要遵守教学纪律,任何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间。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课表,不得无故调课和停课。学校严格控制调课、停课,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调课、停课的,应事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教师要服从各二级教学单位和系(教研室)的工作分配,按照学校对教师工作要求,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五十九条 所有师生必须遵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课堂行为规范》要求,规范个人行为,遵守课堂纪律,以保障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